|
学会章程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学会 >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注册名称为温州市医学会。对外交往中可用“中华医学会温州分会”的名称,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Wenzhou Branch(缩写CMAWB)。
第二条  温州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主要是全市医务人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崇尚道德,弘扬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268号,温州医科大学学院路校区内,邮编:3250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间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技业务水平。
四、加强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发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学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七、开展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评审及药物疗效验证。
八、开展医学科学技术提供咨询和服务。
九、评选和奖励优秀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一、开展医学鉴定工作,包括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鉴定、非法行医类医学鉴定等项目。
十二、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十三、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学科技工作者。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本会工作者。
十四、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自律性、规范性、技术性、学术性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资深专家会员和单位会员三类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加入本会会员。
二、资深专家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威望,在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并作出重要贡献,热爱本会工作,有能力履行资深专家会员义务,年满七十五周岁者。
三、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
二、资深专家会员
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由理事会审批。
三、单位会员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5)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二、资深专家会员
除享有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终身享有资深专家会员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和有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对我市健康卫生工作政策、策略的论证和咨询活动。
三、单位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学术会议的机会和方便。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2.义务
与个人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并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百分之一。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
七、审批新建立专科分会。
八、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占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除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外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常务理事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常务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常务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常务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学及相关学科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为专职干部,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70周岁任期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从卸任会长、副会长中推举名誉会长或顾问。
对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专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专科分会主任委员者,经专科分会同意,可以聘任为专科分会顾问,任期一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本会开展的活动进行调查。
七、决定其他应有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温州市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外制定章程,不得独立设立银行账号。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民主协商推荐或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每届四至五年。专科分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推荐。
本会设立专科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作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代表大会有关决定收取的会费。
2.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3.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温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4.有关部门资助。
5.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管理
1.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履职,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好交接等有关手续,方能离开。
4.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及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5.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党的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独立、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使用中华医学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中华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温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友情链接: 温州市卫健委 | 浙江省科协 |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 | 浙江省医师协会 |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 浙江省医学会 | 浙江省卫健委 | 中华医学会 |
Copyright Right © 2021年 浙ICP备18038649号-1 温州医学会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温州麦道